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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贖回包括全部贖回和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一般情況下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貨幣基金贖回不低于0.0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份(貨幣基金贖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0.01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不同類型基金及不同銷售機構有所差異,具體規定以各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