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網上交易定期定額申購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定期定額申購本公司所管理開放式基金的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電子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電子交易業務規則”),特訂立《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電子交易所涉及的投資者、本公司及其他相關機構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中未提及或未明確規定的相關事宜應參照本公司業務規則及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 “投資者” 是依照本公司所設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過本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包括網上交易或手機APP等)進行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指“資金支付結算渠道”是指經本公司授權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資金結算途徑的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本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支付渠道以相關公告為準。
第二章 業務概述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業務”是電子交易申購業務的一種,系指投資者通過我公司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提交定期定額申購計劃,約定投資的基金名稱、計劃起始日期、計劃終止日期、定投周期、每期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額,由我公司根據計劃約定,對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定期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
第五條 通過定期定額申購業務成功申購的基金份額的贖回、轉換和其他業務遵照“業務規則”和“電子交易業務規則”執行。
第三章 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簽約、計劃和申購
第六條 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應與本公司簽訂《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業務協議》,并與資金支付結算渠道或我公司簽訂委托扣款協議,指定定期定額申購扣款賬戶。簽約成功后,投資者方可設置基金定期定額申購計劃(以下簡稱“定投計劃”)。
第七條 “定投計劃”的設置包括:選擇投資基金產品、約定定投周期、扣款日期、計劃起始日期、計劃終止日期和每期扣款金額等。定期定額申購每期最低扣款金額(含申購手續費)以各基金產品開放/調整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為準,最高扣款金額限制以相應資金支付結算渠道的限額為準。
第八條 參與我公司基金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的基金品種和定期定額申購的費率,以相應基金的法律文件及我公司相關公告為準。
第九條 定投計劃的基金產品可為一只或多只基金,同一只基金亦可重復設定多個定投計劃。
第十條 定投周期分為每月、每雙周、每周和每交易日。定投計劃約定扣款日按以下規則執行:定投周期為每月的,可約定每月1日至28日為扣款日;定投周期為每雙周和每周的,可約定周一至周五為扣款日;定投周期為每交易日,投資者無需約定扣款日,系統按每交易日扣款。
若定投計劃約定的扣款日為周六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等非交易日,則系統將順延至節假日結束后的首個交易日扣款。如周六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等非交易日期間包含兩個以上扣款日,系統在節假日結束后的首個交易日只執行一期定投扣款。投資者不能將當前工作日及其以前的日期設置為首次扣款日,首次扣款日必須為計劃簽約的下一工作日及其以后的日期。 第十一條 定投計劃生效后,我公司將按照投資者“定投計劃”中約定的基金名稱、每期扣款日期和每期扣款金額自動發起申購申請,并由資金支付結算渠道對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進行資金劃轉。如基金電子交易定期定額申購的基金在實際扣款日為暫停申購狀態或扣款金額超過申購限制金額的,則系統不進行自動扣款,且不進行順延扣款,不計算扣款失敗次數。
第十二條 我公司根據投資者設置有效的電子交易定投計劃,于每期約定時間自動發起交易申請,根據定投計劃發起的交易申請不能撤單。
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成功僅代表本公司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接受了申購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有效性的確認,申請的成功確認應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于我公司發起自動扣款后登錄電子自助交易系統查詢申購記錄,并于基金確認日后查詢最終申購確認結果及份額。
第十四條 若已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額申購申請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失敗,申購資金將于交易確認失敗后由我公司向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劃出,且不計算扣款失敗次數。
第十五條定期定額申購的基金份額計算以相應基金的法律文件及業務公告為準。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確保指定扣款賬戶的狀態正常,并有足額的款項用于基金定期定額申購。如因客戶指定扣款賬戶款項不足、扣款賬戶異常或其他原因導致系統在扣款日扣款失敗,則當期不再扣款,且后期也不再補扣該期款項。如系統連續三次扣款失敗,則該“定投計劃”自動終止。
第四章 定投計劃的變更、終止
第十七條 除定投計劃扣款日與基金“暫停申購”日外,投資者可通過我公司電子自助交易系統變更定投計劃,包括調整定投周期、每期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額和計劃終止日期等,變更后立即生效。
第十八條 如遇基金“暫停申購”,投資人暫無法通過我公司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設置、修改、終止該基金的定投計劃,直至該基金恢復正常申購。
第十九條 終止定投計劃分為主動終止、自動終止、到期終止、強制終止四種方式,定投計劃一旦終止,立即生效。
1、主動終止:除定投計劃扣款日與基金“暫停申購”日外,投資者可通過我公司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主動終止定投計劃。2、自動終止:投資者設置基金電子交易定投計劃后,因投資者指定的扣款賬戶內資金不足、扣款賬戶異常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連續三次扣款不成功,或者定投計劃目標基金轉型或清盤不再滿足定投條件,該定投計劃自動終止。投資者可以通過我公司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查詢電子交易定投計劃的狀態。
3、到期終止: 投資者在設置基金電子交易定投計劃時,如果設置了定投計劃的終止日期,定投計劃于終止日期終止。
4、強制終止:我公司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管機構的要求,強制終止定投計劃,包括但不限于因產品風險等級調整或投資者在定投計劃期間更新風險測評問卷,導致風險測評結果與所定投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因投資者未提供完整、有效的身份資料信息或投資者身份證件過期、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過期等原因被采取中止/限制交易措施等。
第二十條 投資者如果設置了多只基金的定投計劃,需在終止所有基金的電子交易定投計劃后,方可解除相關扣款協議。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如申請辦理基金賬戶銷戶、交易賬戶銷戶業務,一經確認成功,所有的電子交易定投計劃也將自動終止。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贖回、轉換
第二十二條 通過定期定額申購的基金份額,與單筆申購的基金份額合并計入客戶的基金賬戶余額,投資人可進行贖回、轉換等交易。
第二十三條 通過定期定額申購的基金份額,贖回、轉換份額遵循基金法律文件以及我公司相關業務公告執行。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對定期定額申購份額進行贖回或轉換,不會導致定投計劃的終止。如投資者需終止定投計劃,應辦理定投計劃的終止業務。
第六章 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查詢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電子自助交易系統或我公司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如因投資者銀行卡或資金支付結算渠道系統故障、系統升級,或投資者銀行卡已銷戶、卡號變更、賬戶狀態不正常(掛失、凍結),或基金份額被司法凍結,或網絡、通訊故障等情形,或自然災害,或法律法規或監管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預見的非常情況,導致定期定額申購業務失敗的,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對本規則做出必要的修訂并在本公司網站上發布。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