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業務形式 |
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
計劃類型 |
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等 |
委托財產類型 |
可以接受貨幣資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資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債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資產委托。 |
初始委托資產規模 |
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 |
投資者人數 |
1名 |
募集對象及方式 |
僅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計劃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 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 萬元,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萬元; (二)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 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四)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六)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
投資范圍 |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投資于以下資產: (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可以劃分為均等份額、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完善流動性機制的債券、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股權類資產; (三)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等標準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 (四)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第(一)至(三)項規定以外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 (六)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為標準化資產,第(五)項至第(六)項為非標準化資產。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投資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依法參與證券回購、融資融券、轉融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依法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
合同期限 |
不得設立不設存續期限的資產管理計劃,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 |
參與和退出 |
投資者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參與、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
信息披露 |
資產管理計劃應向投資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資產管理合同、計劃說明書和風險揭示書; (二)資產管理計劃凈值,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退出價格; (三)資產管理計劃定期報告,至少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 (五)資產管理計劃清算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
費用 |
(一)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在計劃資產中列支。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不得在計劃資產中列支。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設定合理的管理費率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提取業績報酬。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因投資者退出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頻率的限制。 |